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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有财产属性吗? 如何进行退货发货?丨案例参考书

imtokenios下载 2023-01-17 0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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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申请处决石某某

其他所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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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虚拟财产/比特币/退货/折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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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规范约束。 比特币执行退交时,执行法院参照交付请求权规范处分,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本着公共利益的考虑和诚信文明的理念,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补偿; 协商不成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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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正晓,上海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助理审判员。 曾获上海市公务员系统表彰,撰写的案例获最高法院年度优秀案例分析。

基本案例

原告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石某某返还其一枚比特币。 经审理,法院责令被告人史某某向原告程某某返还比特币1枚。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施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法院通过现有的网络查控系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 随后,执行法院通过传统查控,拟向其比特币开户交易平台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请求该平台协助执行。 但该平台注册于境外,无法查询到该平台的有效邮寄地址。 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比特币已全部转移给案外人,案外人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案侦查。

执行法院将通知申请人执行情况。 这时,双方都表示愿意谈判。 法院根据案情,主持了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和解。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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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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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件全文

案例作家

钱正孝

个案简报

2020年10月10日,原告程某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石某返还1个比特币。 经审理,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人史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某某1个比特币。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石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人程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某某返还一个比特币。 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021年5月8日,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查询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比特币。 .

随后,执行法院拟向被执行人开立账户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该平台协助执行。 执行法院未查询到该平台在中国境内的有效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比特币已全部转移给案外人,案外人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案侦查。

执行法院将通知申请人执行情况。 同时,双方都表达了协商的意愿。 鉴于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向,执行法院综合审理案件情况,主持执行,双方当事人和解。

裁判结果

2021年5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 在对账过程中,执行人承认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 经双方同意,实行折价补偿,并达成共识:

首先,执行人不再要求执行人返还一个比特币。

二、经协商,双方同意由被执行人按被执行人申请贷款时的购买价款折价补偿84000元。

第三,被执行人届时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此主张其他权利。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执行的难点在于如何适用比特币执行案中的法律规则,以及如何将比特币返还程某,如果无法返还和交付如何处理。

比特币的法律认可是比特币执法合法适用的首要前提。

一审认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控性等特征,因而具有权利客体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我们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贯彻审判与执行并重的原则,以民事判决中对比特币的法律认可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参照物权的法律规范进行执行与处分。 .

第二,比特币如何返回交付。 退货时,应确认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

执行法院的调查方式包括:

1. 网络侦控系统; 2、传统调查,包括询问调查、发送询问函、现场调查等。

目前,网络查控系统只能查询银行、汽车、证券等传统财产,无法查询比特币等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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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执行法院在拟向本案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发现该交易平台为境外公司,并无有效邮寄地址。 这时,传统的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经查,被执行人已将比特币全部转移给外人,外人下落不明。 执行法院将情况告知执行人,执行人同意。

据此,可以推定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 持有期间发生财物或者凭证毁损、灭失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即财产请求权的规定处理。

在适用本节时,法院应考虑财产是否指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所谓专业化是指不可替代性,但比特币并不是不可替代性,所以有两种实施方案,一种是进货发货,一种是折扣补偿。

结合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和流通并不妥当,购买和交割不利于公共利益。 经与双方协商,双方均表示愿意折价赔偿,既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保证了高效有序的执行。

最后,折扣补偿标准应由双方商定。

如上所述,比特币目前被禁止交易和流通,没有市场参考价。 执行法院只能组织当事人协商折价赔偿,即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执行法院引导、组织当事人自主协商标的物价格。

在协商过程中,法院需要注意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特殊性。 明确议价规则并作出特别提示,如执行风险和法律后果、法院对议价结果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等。 双方协商不成的,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无法归还比特币。 经征求双方意见,折价赔偿处理。 在折扣补偿中,双方协商价格,达成共识后,达成执行结算。 因原审标的物已经灭失,双方同意在执行过程中改为金钱给付。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案例分析

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数字货币。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比特币在执行中的法律适用模糊,执行结果不一,这些都是执行实践中的难点。

1.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虽然被称为“硬币”,但它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 货币是指国家发行的作为法定结算和记账手段的信用货币。 没有国家信用背书的比特币不可能成为广泛的支付手段。

在我国,人民币是法定货币,这意味着债权人没有义务接受债务人以比特币支付的款项比特币有实物吗,除非有特别约定。 因此,比特币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真正的货币。

那么如何合法识别比特币呢?

(一)抽丝剥茧:多种理论下的比特币合法身份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认定,学术界存在诸多争议,而这些争议的实质是从传统的民权理论中寻找认定依据。

目前主流观点:

1、产权论,认为比特币是一种无形的东西,具有特殊性和独立性;

2.债权理论,从网络运营者与网络用户之间的服务契约关系出发,认为是网络用户主张债权的权利凭证;

3、知识产权说比特币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是一种智力成果;

4、新型产权论,认为比特币的独特性足以使其成为新型民事权利的客体。

以上理论只分析了比特币的一个方面,并不全面。 例如,在物权理论中,民法普通法中的“物”是指有形物,不包括无形物,我国遵循物权法原则,比特币不构成物权物。权利; 其次,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比特币是通过矿工“挖矿”获得的,依赖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没有中央赎回机构接受比特币,因此不是债权; 加密算法的大量计算不是智力成果; 最后,新型产权论需要重构比特币的概念,但在立法上并未明确界定。

在多种理论的探讨下,比特币的法律认定是不可能的,只能从司法实践中寻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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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实践:比特币是网络虚拟财产

我国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中提到“比特币在本质上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虚拟商品是经济术语,不是法律概念。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了统一意见,认定其为虚拟财产。

例如,吴某与上海耀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2019)浙0192民初1626号】李某、布兰登·史密斯诉颜某等财产纠纷案中。损害赔偿纠纷案[(2019)沪01民终13689号]和陈诉张退货纠纷案[(2020)苏1183民初3825号],法院认为比特币是通过“矿业”。 需要购买和维护相关的专用机械设备,并​​付出电力消耗的代价才能获得。 同时能产生经济效益,具有价值; 其次,比特币总量受算法影响,恒定为2100万枚,稀缺; 最后,比特币持有者拥有、使用、赚取和处置,使其可支配并满足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

虚拟财产,又称网络虚拟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虽明确规定受法律保护,但并未明确其概念和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直接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 由于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物权属性,受到物权法律规则的保护。

2. 比特币实施的真正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标的物的返还和交付可分为当事人自行履行或法院强制执行。 前者无需赘述,后者在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后,法院通过司法强制力“占有”标的物后,移交申请人执行。 鉴于比特币的特殊性,有必要对其退货和交割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比特币实施现状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涉及比特币的民事执行裁判文书仅有6件,涉及北京4件、江苏1件、广东1件。 执行人的财产。

从文件来看,比特币的实施主要面临两大困境。 一方面,如何获取比特币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如何对比特币进行司法控制。

(二)比特币执行困境的表现

一、获取比特币信息

执行法院获取标的物信息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网络查控系统; 另一种是传统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委签署的备忘录,网络侦查控制系统开通了网络系统。 目前可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存款、车辆等16类25项信息,但无法查询比特币等虚拟资产。 财产。

然而,传统的调查受到财产线索不明确的影响。 比如本案中,比特币交易平台是一家境外企业,在我国没有通讯地址,各国的司法救助政策、货币监管制度、金融运作规则等都有很大差异。 调查取证取得一定成绩。

2.比特币的司法控制

如何司法控制比特币? 比特币存储在交易平台上的比特币钱包中。 比特币钱包会生成无数个钱包地址,每个地址都可以存入或支付比特币。

同时,平台自动生成对应的密钥对,包括一组“私钥”和“公钥”。 每个比特币地址对应一个“私钥”。 如果你想使用你钱包里的比特币,你必须使用“私钥”进行签名,这叫做数据加密。 “私钥”随机生成,“公钥”通过特定算法得到,“公钥”加密后得到比特币地址,过程是单向的,不可逆的。

所有者使用“私钥”来控制和处置他们的比特币。 可见,“私钥”是司法控制比特币的关键。 “私钥”可以保存在网络环境中(比如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可以保存在非网络环境中(比如写在笔记本上)。

理论上,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向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出协助通知书、搜查被执行人住所等方式控制比特币。

但事实上,交易平台多为在中国境内无营业地址的境外公司,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第三方占有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执行法院无法作出判决。对比特币采取有效的司法执法措施。

三、比特币司法执法路径研究

(1) 比特币实施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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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特币的执行中,应当参照产权的法律规范。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返还比特币,表现为返还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他人持有法律文书载明的财物的,法院应当责令其交付,拒不交付的,可以强制执行。

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财产灭失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法律规定的财产追偿权。该物业。 因此,比特币的执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比特币执行退货

比特币退运时,首要考虑的是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 现结合实际情况,对法院采取的执行方案进行说明。

1.直接退货发货

比特币退运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由执行法院采取限制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等强制措施; 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退还声明,则推定被执行人拒绝履行。

2. 购买、退货和发货

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将比特币转移给案外人,不能直接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此时,法院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4条执行处分,注意财产的具体化。

所谓财产专用化,是指财产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判断标准有以下两个:

1.主观价值判断,如情感依恋等; 2. 客观实用的标准,如孤儿产品。

比特币虽然是一种虚拟财产,有其特殊性,但并非不可替代。 判断标准并不是绝对唯一的,最终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特定标的物遗失后如何转回的判决送达特定标的物如何转回的批复》,在同类型标的物遗失的情况下,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购买同类标的物并清偿。

我们认为这项法律不合适。 “法律不够强大,难为人。” 虽然我国并未禁止持有比特币,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关于防范虚拟货币等风险的公告》 《货币交易炒作法》(2021)明确禁止在我国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同时,本着诚信、文明理念的要求,执行法院应当采取合理、适当、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强制措施。 如果要求被执行人购买比特币返还,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善意文明理念。

(3) 对折扣比特币执行的补偿

一、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自愿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后,经双方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和解的实施是对当事人自身民事权利的重新处分。 在这种情况下,比特币为第三方所有,无法退还。 经双方协商一致,改退换货为货币补偿,是基于实际情况的考虑,应予以尊重。 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2、折扣补偿机制建设

在司法实践中,折价赔偿有客观定价和主观议价两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采用客观估值,以标的物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结合财产损毁时的市场价格、取得财产时的价格、双方的索赔等综合判断为了补偿。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021年)文件明确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买卖虚拟货币的中央对手方,提供信息中介和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销售代币券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意味着比特币无法客观定价,只能主观协商。

如何规范双方的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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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法院需要审查双方议价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出现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极度不合理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以比特币交易平台的交易收盘价和当日美元价格作为赔偿金额,由于此类交易平台不被我国认可比特币有实物吗,除非双方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②正当程序

虽然法律没有对议价程序作出强制性规定,但您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分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议价程序的规定。 ,它包含三个元素:

第一,双方同意;

二是专项通知(包括执行风险通知和议价规则)。 注意专项通知必须明确比特币的特殊性及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的原则;

三是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谈判结果,逾期不提交的,谈判结束。 请注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确定。 一般以三到五个工作日为宜,以保证谈判过程高效有序。

③基于公平损益原则

本着盈亏公平平衡的原则。 本案中,执行人购买和借出比特币均在同一天完成,且均与被执行人高度相关。

因此,一方提出以出借时的货款8.4万元作为补偿,对方同意,双方就此达成执行和解。 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执行法院应当终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本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却造成了金融混乱,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 执法法院要立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才能更好地服务大局,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九十五条

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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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优质案件解读法律适用难点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高等法院供稿部门:研究室

案例作者:钱正孝